一、行政責任層面
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該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42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次事件中,涉事男子在地鐵這一公共場所,因座位問題與鄰座兩位乘客產生糾紛后,多次辱罵對方,擾亂了乘車秩序。地鐵屬于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及監控均可作證其公然辱罵行為,其行為符合上述法律條款中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且從事件造成的影響來看,引發了其他乘客的關注和勸阻,擾亂了公共秩序,情節相對較重,所以警方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符合法律對于此類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規定。
二、民事責任層面
從民事法律角度而言,辱罵行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依據《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在本案中,涉事男子對鄰座打工人進行辱罵,使用了“你穿這一身跟要飯的似的”等侮辱性語言,這種行為很可能導致被辱罵者的社會評價降低。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被辱罵的打工人有權要求涉事男子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三、刑事責任層面
在刑事領域,若辱罵情節嚴重,可能構成侮辱罪。根據《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不過,侮辱罪一般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需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判斷是否構成侮辱罪,關鍵在于“情節嚴重”的認定。一般而言,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如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情形,可視為情節嚴重。在本次事件中,目前沒有公開的信息表明涉事男子的辱罵行為達到了導致被害人出現嚴重精神損害等“情節嚴重”的程度,所以從現有情況看,涉事男子不構成侮辱罪。但如果后續調查發現其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仍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