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教師工作的角度看
教師的工作內容確實不僅局限于課堂教學,還包括組織學生課外實踐、家訪、處理突發狀況等多方面工作。一些肢體有殘缺的人員在從事這些工作時可能會存在一定的不便,但這種不便是否就意味著無法勝任教師工作,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像雷女士雖裝有假肢,但她強調自己行動自如,能勝任教學工作,這表明肢體殘缺程度不同,對工作的影響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2、從規定制定的初衷看
該規定的出具可能是出于對學生安全、教學秩序等方面的考慮,認為肢體健全的教師更有能力保障學生的安全和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對殘疾人的權益保障意識的不斷提高,這一規定是否仍然符合當前社會的價值觀和公平正義原則,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殘疾人的就業權利,值得重新審視。
3、從法律角度看
《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殘疾人在就業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反對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教師作為一種職業,也應對殘疾人開放,只要他們能夠滿足教師資格的基本要求,包括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就不應因身體殘疾而被拒之門外。四川省的這一規定與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存在不一致,可能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以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