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同時,“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直接工作原因指從事具體工作時受到的傷害;間接工作原因指在工作中因滿足生理需要而受傷,目的是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此外,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生理需求屬于維持勞動者正常工作的必要行為,與工作具有關聯性。
二、對劉某行為是否滿足工傷認定條件的法律分析
1、滿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條件
劉某在上班時間于公司財務部門辦公室內沖泡奶粉,顯然處于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范圍內。這一事實為后續判斷是否構成工傷奠定了基礎,因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工傷認定的重要輔助要素,當工作原因無法直接查明時,可據此推定是否屬于工作原因。
2、滿足工作原因條件
間接工作原因的認定: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滿足必要、合理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的一部分,應受法律保護。劉某沖泡奶粉屬于滿足正常生理需求的行為,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屬于間接工作原因。奶粉作為沖飲性質的即食性飲品,沖泡過程不需花費大量人力和時間,一般不會影響正常工作進行。
與工作關聯性的體現:劉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沖泡奶粉,其目的是為了滿足自身生理需求,以維持良好的工作狀態,進而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這種行為與工作之間存在內在的、合理的關聯性,并非與工作完全無關的個人行為。
3、因果關系的判定
雖然劉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玻璃杯炸裂,但玻璃杯質量問題并不構成排除工傷的法定情形。法院認為,只要傷害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包括間接工作原因)導致,就應認定為工傷。因此,劉某受傷與工作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
三、公司觀點不被采納的原因分析
1、對“工作原因”理解狹隘
公司認為劉某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導致傷害均不屬于工傷,這種觀點過于狹隘。從實際工作和生活需求來看,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滿足正常生理需求是合理且必要的。法律并未將飲食行為局限于飲水,只要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而進行的合理飲食行為,都應視為與工作有關。
2、忽視生理需求與工作的關聯性
公司未認識到勞動者滿足正常生理需求的行為與工作之間的關聯性。劉某沖泡奶粉是為了維持身體正常運轉,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從而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這種行為是勞動權的一部分,應受到法律保護。公司僅從表面現象出發,認為劉某的行為與公司無關,忽視了其背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